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

税总函〔2013〕602号
2013-10-31

政策法规库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

【文 号】 税总函〔2013〕602号
【成文日期】 2013-10-31
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:
你局《关于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》(新地税发〔2013〕196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:

按照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,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。请示中所反映的地下人防工程,已按商品房销售并办理产权证,购房人即是产权所有人,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。

国家税务总局

2013年10月31日

立即登录